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4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4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4篇

篇一: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体会 5 5 篇

 篇一

 统一战线工作是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一部严肃、正式、公开的党内法规正式印发,为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引领和行动指南。

 《条例》是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今年我们将迎来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同时今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条例》的发布必将为“十四五”期间乃至未来更长时期党的统一战线事业注入强大动力、提供重要保障,具有深刻意义、深远影响。

 江淮汽车 57 年沐风栉雨,始终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统一战线伟大事业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切实担负起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统战工作任务。特别是在民族汽车品牌改革创新中,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等优势,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献计出力。这一切充分体现了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

 我们要秉承江淮汽车“新红军”精神的优良传统,凝聚思想共识,引导广大员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

 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和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

 《条例》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这个“新”,源于它厚植于中国的土壤,具有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新型政党制度创造了崭新的政党制度模式、崭新的政党关系、崭新的执政方式,实现了集中领导和发扬民主,体现了集中各界智慧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与西方“权力分置”的政党政治不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内核是“合作”,而非西方政党制度的“竞争”。实践证明,西方政党制度正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越来越显示出优势。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条例》原则,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从而进一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这一制度,讲好我国政党制度故事,展示新型政党制度风采。

 作为江淮汽车一员将牢固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学习贯彻《条例》。把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五种能力”,做党的好帮手。

 篇二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 年 12 月 21 日,中共中央印

 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我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始终坚持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首要原则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就提出:“党是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由此,党中央便能够更好得统一领导根据地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项工作。当前,我国处在国际格局、安全形势、科技与产业等多方之变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没有党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发展方向、制定发展战略、统筹各方面工作、协调各种利益、理顺重大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必将陷入混乱局面。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控制取得显著成果,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取得的成果。统一战线即是政治联盟,更是政治工作。做好统战工作,就要真正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条例》的发布,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强化了党对统一战线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广大统战人士“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为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明了前进方向。

 二、深刻领悟大统战工作格局,奋力开创新时代统战工作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统一战线工作。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统一战线问题,武装斗争问题,党的建设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时期的三个基本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着眼统一战线事业长远发展,对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为推进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行动指南。进入新时代,统一战线的社会基础、工作领域、工作内容都在不断发展和丰富,工作对象已经拓展到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等 12 个方面;工作事务涵盖民主党派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港澳工作、对台工作、侨务工作等 8 个方面。回望 2015 年以来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从中国共产党积极应对也门撤侨事件、香港“占中”事件及修例风波、中美贸易战等实践证明,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有利于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

 更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的重要意义,才能开创新时代统战工作新局面。

 三、对照《条例》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目前,中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关键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变期。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人心“和”力量”的对比是最大的政治,它决定了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条例》正是从当前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肩负的使命任务给我们的统战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是要在领导力量上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统一战线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统一战线各领域各方面,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统一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要不断巩固和发展政治联盟。做好统一战线成员的团结引导工作,谋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既要发挥统战部门职能作用,又要发挥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的强大合力和大家共同来做的良好局面;四是要建立健全大统战格局工作机制。围绕《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战线各领域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提升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发挥大统战工作效应,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年的革命建设历程中,队伍由小变大,队伍力量由弱变强,统一战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统一战线也必将继续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撰稿人:安义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胡力叶 篇三

 统一战线工作是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作为一部严肃、正式、公开的党内法规正式印发,为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引领和行动指南。在此,就学习贯彻《条例》,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

 认识《条例》重要意义,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条例》是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今年我们将迎来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同时今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条例》的发布必将为“十四五”期间乃至未来更长时期党的统一战线事业注入强大动力、提供重要保障,具有深刻意义、深远影响。

 七十多年来,民建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统一战线伟大事业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切实担负起了“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统战工作任务。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民建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等优势,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

 部署献计出力。“十三五”时期伟大成就凝结着民建人的汗水和智慧。这一切充分体现了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

 我们要继承民建优良传统,凝聚会员思想共识,引导广大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和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

 二、

 遵循《条例》原则,坚持完善新型政党制度 《条例》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这个“新”,源于它厚植于中国的土壤,具有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新型政党制度创造了崭新的政党制度模式、崭新的政党关系、崭新的执政方式,实现了集中领导和发扬民主,体现了集中各界智慧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与西方“权力分置”的政党政治不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内核是“合作”,而非西方政党制度的“竞争”。实践证明,西方政党制度正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越来越显示出优势。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条例》原则,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从而进一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这一制度,讲好我国政党制度故事,展示新型政党制度风采。

 三、

 按照《条例》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四新”“三好”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开展履职能力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按照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目标,不断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发挥界别特色优势,围绕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深入调研,切实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中真正发挥作用。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按照《条例》相关要求,提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发展信心,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国家建设,奉献社会,推动构建大统战格局。

 民建天津市委会将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学习贯彻《条例》。把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五种能力”,做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

 篇四

 近期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首先就是要把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

 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发展的根基和源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我国各民主党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政党,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更是时代的需要。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就是要理解和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新评价和新要求。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局面,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祖国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还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要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包容差异,尽可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善于联谊交友,

 统一战线是做人的工作,搞统一战线是为了壮大共同奋斗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政策,是指导新时期统一战线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把对统一战线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随着进入新常态,统战工作较以往更为重要,因为今天我们要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就决定了统战的范围比以往要更加广泛。留学人员成为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和重点团结的对象,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也成为统一战线的重要团结人群,而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习近平希望他们能...

篇二: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

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 2015 年 09 月 23 日 08:5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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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篇三:中国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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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9 月 22 日,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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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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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

 —4— 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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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

 —6— 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7—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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